专业文章 |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
腾讯公司为多项“QQ企鹅”系列的著作权人与商标权人,傲为公司董事谭发文于2008年12月申请“音箱(Xzeit迷你企鹅型)”外观设计专利ZL200830254103.6,并获得授权。
2011年,腾讯公司对谭发文、傲为公司销售的QQ迷你音箱的行为提起诉讼,案由为侵害著作权和商标权,该案结果为双方达成和解,谭发文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2.5万元,并同时承诺,将于一个月内撤回“音箱(Xzeit迷你企鹅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谭发文并未撤回该专利,反而持续缴费至2015年12月。后腾讯公司与中科公司合作生产、销售QQ企鹅外型的音箱。
2016年,针对腾讯公司与中科公司生产销售QQ企鹅外型音箱的行为,谭发文对腾讯公司、中科公司提起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案号:2016粤03民初236号),要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中科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90万元。腾讯公司后成功将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深圳中院遂驳回谭发文的起诉。
2017年,腾讯公司以谭发文恶意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意图以诉讼为手段损害原告利益,同时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由,向深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案号:2017粤03民初632号;二审案号:2019粤民终407号,请戳阅读原文),请求判令谭发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谭发文起诉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的争议焦点上,需要明确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诉讼本质为侵权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同时亦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进行救济。在认定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3、具有实际的损害后果;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谭发文在236号案件中起诉腾讯公司,要求确认腾讯公司侵权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将腾讯拖入专利侵权诉讼中,其已完成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行为;谭发文明知其外观专利权的获得不具有实质正当性,仍基于不当取得的专利权,不适当地主张权利,意图获取非法的市场竞争利益,其行使权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腾讯公司为应对236号案件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支付了代理费、公证费、资料费等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考虑到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代理人应对诉讼,符合常理,其所支付的代理费及为应对诉讼而进行举证工作所支出的公证费、资料费、差旅费亦属必要。上述费用与被告恶意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具有当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深圳中院认定谭发文的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谭发文提起该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向腾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应从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首先,谭发文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将他人拥有在先权利的QQ企鹅形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其涉案专利权缺乏正当的权利基础。从谭发文的主观状态、诉讼行为分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存在过错。
其次,腾讯公司为应对谭发文提起的诉讼,聘请律师出庭应诉及宣告涉案专利无效,遭受了财产损失,且该诉讼行为给腾讯公司授权中科公司生产销售QQ企鹅音箱带来不利影响。其行为直接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民事权益。
综合考虑谭发文提起236号案的权利基础、对涉案专利的判断能力、在诉讼相关行为中的表现及抗辩理由,本院认定谭发文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正当权利基础,仍不正当地提起专利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恶意,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恶意诉讼本质为侵权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同时亦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进行救济。
供稿:任雪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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